行政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 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盘山县 点击次数:8 发布时间:2024-12-23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不含大连),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20243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20171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2024-2026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安排,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41218

 

 

 

 

 

 

 

辽宁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

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标准

按照《辽宁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执行,共分6个档次。其中,多旋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4个档次,单旋翼2个档次。

补贴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

(一)产品条件

除补贴额一览表规定的基本配置和参数外,补贴产品还需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1.空机重量不超过116千克,起飞全重不超过150千克;

2.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小时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

3.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

4.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5.获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生产企业条件

1.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能够确保实施作业飞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

2.拥有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3.按照我省投档审核及相关文件要求,完成自主投档等工作;

4.所有在我省申领补贴的产品,其作业飞行记录应保存不少于3年;

5.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我省范围内设立不少于2个售后服务中心;

6.签订辽宁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承诺书(附件2)。

、补贴申请条件

(一)补贴机具必须是本方案印发之日后购置且符合政策要求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发票日期为准)。

(二)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并在申请补贴的机具上粘贴登记标志;

(三)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提供保险单,保险期不少于1年;

(四)已完成不少于1000亩的农业生产作业量,需提供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签订辽宁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承诺书(附件3)。

、其他事项

(一)补贴申领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的操作流程和审核要求办理。购机发票或补贴申办服务系统内应注明出厂编号(机身编码)及对应的飞控编码。

(二)风险管控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监管,审慎兑付补贴资金。如发现补贴产品存在明显缺陷或可能存在重大政策风险的,要立即暂停受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年度总结各地加强补贴产品农事作业效果的跟踪了解,总结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经验和规律。认真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包括机具补贴情况、政策实施效益、补贴对象评价及意见、存在的问题、政策完善建议等,与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总结一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如有新的要求,将另行通知。

附件:1.辽宁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额一览表

2.辽宁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承诺书

3.辽宁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承诺书

 

 

  

 

 

 

 

 

 

 

 

 

 

 

 

 

 

 

 

 

附件1

辽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额一览表

大类

小类

品目

档次名称

基本配置和参数

补贴额(元)

田间管理机械

植保机械

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1020L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10L药液箱额定容量<20L;多旋翼;电动、油动、油电混动;电动须配置智能电池系统,含智能电池2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统;具有RTK的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具有电子围栏

6000

2030L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20L药液箱额定容量<30L;多旋翼;电动、油动、油电混动;电动须配置智能电池系统,含智能电池2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统;具有RTK的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具有电子围栏

9000

3050L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0L药液箱额定容量<50L;多旋翼;电动、油动、油电混动;电动须配置智能电池系统,智能电池2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统;具有RTK的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具有电子围栏

12000

50L及以上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药液箱额定容量50L;多旋翼;电动、油动、油电混动;电动须配置智能电池系统,智能电池2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统;具有RTK的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具有电子围栏

14400

1525L单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15L药液箱额定容量<25L;单旋翼;电动、油动、油电混动;电动须配置智能电池系统,含智能电池2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统;具有RTK的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具有电子围栏

9000

25L及以上单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药液箱额定容量25L;单旋翼;电动、油动、油电混动;电动须配置智能电池系统,智能电池2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统;具有RTK的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具有电子围栏

12000

备注

1.多旋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由两个以上旋翼(含两个)组成,并通过多个旋翼在空气中旋转产生升力和拉力实现飞行并进行施药作业的无人飞2.智能电池系统由智能电池和智能电池充电器组成,具备过充保护、过放保护、短路保护和充放电使用次数显示等功能。3.避障系统是指通过雷达或多目视觉等传感器主动检测障碍物并能实时规避的系统,通常有前避障、前后避障或绕障,不含使用航线规划绕障。

附件2

 

辽宁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承诺书

 

本企业自愿参与辽宁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认真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合法合规诚信经营,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我企业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补贴产品生产、经营等内容,具备售后服务能力。

二、补贴产品技术参数、配置、性能等所有指标与认证、检测报告或企业提供的承诺一致。

三、补贴产品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已申领补贴的产品,其作业飞行记录自补贴申领当年开始保存不少于3年。

、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能够确保实施作业飞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

、拥有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企业负责对用户进行培训并考核,内容包含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相关培训证明资料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已享受过补贴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要退、换货的,需提前告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并按要求退还补贴资金。

、主动配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完成违规处理、相关资料调取等工作。

、因违反相关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本企业承担。

 

 

企业全称(盖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附件3

 

辽宁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承诺书

 

本组织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辽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等相关政策要求。已充分了解所购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技术性能和使用风险。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自主购置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和购机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严格用于规划区域内的农事作业,不超高、超速、超范围使用。

三、在申报补贴前,已认真学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并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

四、主动配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完成实名登记验证、机具核验等工作。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组织全称(盖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1223日印发